
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 自律公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04-19 浏览量: 4690 [ 关 闭 ]
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
自律公约
(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联合会所有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会员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是指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联合会《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不得损害联合会的整体利益。
(一)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 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
(三)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杜绝有损联合会团结的行为;
(四)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行为,做到对企业负责,对联合会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七条 联合会依照“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对会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 联合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决议一旦形成,必须执行,个人不同意见只能保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联合会将不定期通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较好的会员给予表扬。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联合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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