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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8-09-30    浏览量: 5584    [ 关 闭 ]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合肥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市供销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七条  格管理社有资产,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市供销社长期生产经营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属于社有资产,按社有资产权属管理;政府财政性拨款形成以及划拨使用的国有资产严格按国有资产权属管理。 
    
第八条  市供销社加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九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合肥市瑶海区。

合肥市供销社英文全称是:HeFei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缩写为:H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总社和省供销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根据现代化大城市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市基层供销社工作;

(三)负责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商品双向流通;

(四)指导全市供销社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并按照政府要求,负责做好化肥、农药等主要农资商品的储备供应工作。开拓农村市场,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五)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六)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社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经营管理机制,坚持开放办社,协调社员与社之间、社与社之间、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各级供销社改革与发展;

(八)实行社、企分开,市供销社支持直属企业(含参控股企业)改革发展。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及市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市供销社投资企业、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成员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征求市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六)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七)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包括兼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与程序,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依法决定市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负责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单位(含参控股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代表市供销社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市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政府、省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包括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兼职的监事及外派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理事会理事、市供销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市供销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定期举办教育培训,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社会团体、市供销社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第四十二条 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并报合肥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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